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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护士继续教育学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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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医院级别,Ⅰ、Ⅱ类学分要求如下

(1)三级医院

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10分,Ⅱ类学分15分,总分不低于25学分。

(2)二级医院

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7分,Ⅱ类学分18分,总分不低于25学分。

(3)一级及以下医院

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5分,Ⅱ类学分20分,总分不低于25学分。

2.Ⅰ、Ⅱ类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3.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护士5年内须获得标准项目5-10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