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五定”指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定建设规模、定投资总额、定建设工期、定投资效益、定主要外部协作条件。这是国家计划委员会在1982年提出的一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定建设规模,是以设计任务书中批准的规模为准。凡超过批准规模的项目,要按隶属关系报请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对于原批规模过大、短期内难以建成见效的项目,应给予适当分解,分期建设,分期收益。
凡属可建可不建、不具备建设条件和建成后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车间、分厂、装置等单项工程,应予停建或缓建。
“五定”原则是指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做到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验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