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5%九级伤残的赔偿标准是:本人工资×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