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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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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关系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劳动关系,受国家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而雇佣关系属于民事性质的合同关系,受《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约束。

2、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通常是法人或组织,如企业、机关等;而雇佣关系的双方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劳动条件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通常享有法定的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而雇佣关系中,雇主只需为雇员提供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报酬,无需承担其他义务。

4、解除程序不同:劳动关系的解除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如协商一致、提前通知等;而雇佣关系的解除则较为简便,只需双方达成一致即可。

判断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依据主要包括:

1、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一定的管理和支配权;而在雇佣关系中,双方地位相对平等,不存在明显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2、是否存在固定的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通常需要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地点工作,并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进行;而雇佣关系中,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工作地点和时间。

3、是否存在经济补偿和赔偿义务:劳动关系中,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而产生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通常由用人单位承担;而雇佣关系中,这些义务主要由雇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