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检假的天数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而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有产检假,产检假的具体天数如下:1、孕早期(妊娠1-12周):15天。2、孕中期(妊娠13-27周):30天。3、孕晚期(妊娠28-40周):90天。如果女职工在怀孕期间需要进行剖腹产手术,产检假可以延长至180天,需要注意的是,产检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待遇应按照病假或者其他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也应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生育保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