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条约主要内容:1、公使常驻北京;2、增开牛庄(后改营口)、登州(后改烟台)、台湾(后定为台南)、淡水、潮州(后改汕头)、琼州、汉口、九江、南京、镇江为通商口岸;3、外籍传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4、外国人可往内地游历、通商;5、外国商船可在长江各口岸往来;6、修改税则,减轻商船吨税;7、对英赔款银400万两,对法赔款银200万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