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了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而不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