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诊制度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几点:
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会诊工作应由上级医师组织,科间会诊由科主任决定,院内会诊由经治科室提出,经科主任批准,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
会诊时,经治科室医师详细介绍病史,提供有关资料,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工作。
会诊人员应根据病史、体查、有关检查,综合分析会诊意见,并记入病程记录。如涉及多科问题时,应由经治科室负责组织多科会诊或由院长决定组织多科会诊。
会诊后,应由主持人写出《会诊记录》。属多科会诊者,由主持科室保存所有记录。
遇有危重或病员多时,可分次或集中组织会诊。
会诊应尽量按照原定时间进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进行,应提前告知主持人或有关医师。
会诊时应严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岗或迟到早退。
会诊时应衣帽整洁,不得穿工作服进食堂、会议室等公共场所。
任何情况下不得在病历上涂改、伪造、隐瞒病史及相关资料。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经查实后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