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
1、针对劳动者入职事宜的证明文件,入职登记表》与《聘用证书》等;
2、证明劳动者实际从事工作职责方面的证据,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岗位调动通知》、《借调函》、《岗位说明书》以及《员工绩效考核表》等相关材料;
3、表明约定薪资和工作时长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4、关于劳动者工资报酬支付情况的证明,工资清单》及《银行打卡记录》等相关凭证;
5、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证明,考勤表》及《考勤记录》等相关数据;
6、涉及劳动者离职事宜的相关资料,离职交接表》、《辞退通知书》、《辞职申请书》等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