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门生物安全立法的主要目标是保护人类的身体健康,尊重和保护生命健康权。1946 年通过的《世界卫生组织***》承认健康为基本人权,明确指出:“健康是身体、精神与社会的全部美满状态,不仅是没有疾病或者身体不虚弱。健康权是为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不因种族、宗教、政治、信仰、经济及社会条件而有区别。”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规定健康权是“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国家具体义务包括:“1.低死胎率和婴儿死亡率,使儿童得到健康的发育;
2.改善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的各个方面;
3.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风土病、职业病以及其他的疾病;
4.创造保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把保护生命健康放在首要位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1条规定:“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