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7种: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在履行公务或者执行任务的过程中,因公殉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因患职业病依法被诊断、鉴定为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