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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导游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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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

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旅**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旅**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旅**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