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