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朝 宋 范晔《后汉书 霍谞传》:“光之所至,情既可原,守阙连年而终不见理。”
意思是:在情节或情理上有可以原谅之处,但从道理或法理上说就没有什么可宽恕的——最终结果还是不原谅。
理无可恕,情有可原:道理或法理上说就没有什么可宽恕的,但在情节或情理上有可以原谅之处——最终结果还是原谅。
典故如下:
《后汉书·霍谞传》:“光之所坐;情既可原;守阙连年而终不见理。”
唐 陆贽《授王武俊李抱真官封并招谕朱滔诏》:“朕以罪不相及,情有可原,待以如初之诚,广其自新之路。”
明 施耐庵《水浒传》第九七回:“ 田虎 叛逆,法在必诛,其余胁从,情有可原。”
清·洪昇《长生殿·贿权》:我想胜负乃兵家常事,临阵偶然失利,情有可原。
鲁迅《<阿Q正传>的成因》):“然而想到他们为张罗生意起见,情有可原,只要出售的不是毒药,也就不说什么了。
康熙评论明代君臣 文官罪无可恕 宦官情有可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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