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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无可恕情有可原典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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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 宋 范晔《后汉书 霍谞传》:“光之所至,情既可原,守阙连年而终不见理。”

意思是:在情节或情理上有可以原谅之处,但从道理或法理上说就没有什么可宽恕的——最终结果还是不原谅。

理无可恕,情有可原:道理或法理上说就没有什么可宽恕的,但在情节或情理上有可以原谅之处——最终结果还是原谅。

典故如下:

《后汉书·霍谞传》:“光之所坐;情既可原;守阙连年而终不见理。”

唐 陆贽《授王武俊李抱真官封并招谕朱滔诏》:“朕以罪不相及,情有可原,待以如初之诚,广其自新之路。”

明 施耐庵《水浒传》第九七回:“ 田虎 叛逆,法在必诛,其余胁从,情有可原。”

清·洪昇《长生殿·贿权》:我想胜负乃兵家常事,临阵偶然失利,情有可原。

鲁迅《<阿Q正传>的成因》):“然而想到他们为张罗生意起见,情有可原,只要出售的不是毒药,也就不说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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