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的《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可以享受产假,上海的产假天数如下:
1. 怀孕期间: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可以享受98天的产假,前7个月为基本产假,后2个月为扩展产假,扩展产假的具体计算方法是:在怀孕期间,每增加一周的工作日,可增加1天的产假,最高不超过15天。
2. 分娩后:女职工在顺利分娩后可以享受60天的产假,如果因难产需要剖腹产的,则可增加15天的产假,如果是多胞胎产妇,每多生一个婴儿可增加15天的产假。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其产假将被取消,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从事工作,将不享受任何工资和福利待遇。
上海市女职工的产假共计为168天(98+60),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