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如果受理,应当在五日内将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3、被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答辩书后三十日内组成调解小组或者开庭审理。5、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作出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