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和大理寺都是中国古代的司法机构,但它们的职能不同,刑部是明朝时期的司法机构之一,主要负责处理刑事案件,如判刑、流放、绞刑等,而大理寺则是唐朝时期的司法机构之一,主要负责审理重大案件,如谋反、谋***等,在明朝时期,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为三司使,予以处理,这一时期的刑部权力相对较小,而大理寺权力相对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