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如果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