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前置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必须先经过行政诉讼程序,才能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
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发放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证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
如果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竞合时,也应当遵循复议前置原则,当一个案件中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先进行行政诉讼,然后再申请行政复议。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行政复议前置是法律规定的一般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各级***及相关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和案件性质来判断是否适用复议前置,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