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