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领土
日本国承认朝鲜和韩国的独立,济州岛、巨文岛及郁陵岛的主权归韩国所有。
日本国放弃台湾及澎湖列岛的权利。
军事法庭判决
条约内容:第11条【战争罪刑】
日本接受在日本领土内外之“远东国际军事法院”,与“联盟国战争罪刑法院”之判决,并承诺将执行就前述拘禁于日本之日本国民之判决。联盟国对前述拘禁犯之赦免、减刑与假释,基于单一或多数联盟国***之个别考量,或基于日本***之建议,得不予执行。受“远东国际军事法院”判决确定者,除经法庭之联盟国***代表多数议决,以及基于日本***之建议,得不予执行。
日本首相吉田茂做《和解和信任》的演讲
政治及经济
第十条
日本放弃一切有关中国之特别权利与利益,包括源自1901年9月7日签署于北京之最后议定书条款、其附件、书简与文件所衍生之对中国的利益与特权;同时,同意放弃前述议定书条款、其附件、书简与文件。
求偿权与财产
第21条
中国与朝鲜不受本条约第25条规定之所限,中国应享有本条约第10条与第14条之权益、朝鲜则享有本条约第2条、第4条、第9条与第12条之权益。
鉴于联盟国与日本之彼此关系,今后将以主权平等、友好合作,来增进共同福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从而,决意签订和平条约以解决交战双方存留之问题与交战状态。
日本宣誓加***合国并遵守联合国***原则,努力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在日本国内创造符合联合国***第55条与第56条、日本战后立法,以及在公私贸易与商业上符合国际惯例之安定与福祉条件。
旧金山和约
1951年9月8日,在美国操纵下部分国家与日本签订的片面和约。1951年9月4~8日,在旧金山召开包括日本在内的52个国家参加的对日媾和会议。美国未邀请中国、朝鲜参加。印度、缅甸、南斯拉夫虽被邀请,但未派代表出席。参加会议的苏、波、捷拒绝在和约上签字。条约共7章27条,主要内容有: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南库页岛、千岛群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日本承认朝鲜独立;日本同意将琉球群岛和小笠原群岛等交美国“托管”;各盟国承认日本是一个主权国家;盟国占领军应尽早撤出日本,但外国武装部队可依照同日本缔结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在日本领土上驻扎或驻留。1952年4月28日条约生效。条约宣告了美国对日本全面军事占领时期结束,日本取得主权国家地位,确立起以军事同盟为基础的日、美特殊关系。
1951年9月8日,52个国家在旧金山召开媾和会议。中国、朝鲜等国没有被邀请,印度、缅甸、南斯拉夫拒绝参加,苏联、波兰和捷克期洛伐克等3国拒绝在条约上签字。最后由48个国家签署《旧金山对日媾和条约》。该条约共分7章、27条,宣告自条约生效之日起,日本与签字国之间的战争状态结束;日本承认朝鲜独立,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力;承认日本是主权国家,但规定奄美大岛、冲绳等北纬29度以南的西南诸岛、小笠原群岛交由美国托管,日本同意美军无限期留驻等。1952年4月28日该条约生效,美国对日全面占领时期结束。
1.日本***承认朝鲜的独立,并放弃对朝鲜包括济州岛、巨文岛与郁陵岛等岛屿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等岛屿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2.日本***放弃对千岛群岛、1905年9月5日获得之库页岛(南桦太)部分,以及邻近各岛屿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3.日本***放弃国际联盟委任统治相关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同时接受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于1947年4月2日所采取有关日本前述太平洋岛屿委任统治地之托管统治安排。
4.日本***放弃因为日本国家或国民在南极地区活动所衍生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5.日本***放弃对南沙群岛与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