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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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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但它们之间存在一些主要区别:

程序性质:行政裁决是由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对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进行即时处理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决定,而行政仲裁则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仲裁程序相对独立,不具有强制性。

主体资格:行政裁决的主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具有法定的裁决权,行政仲裁的主体可以是双方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中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约定。

审理标准:行政裁决的审理标准主要是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制度,行政仲裁的审理标准则通常包括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

救济方式:行政裁决的结果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行政仲裁的结果则需要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可以选择申请法院执行,也可以选择不申请,仅作为解决***的一种方式。

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虽然都可以用于解决行政争议,但它们的程序性质、主体资格、审理标准和救济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