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和牵连犯是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都涉及到犯罪分子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问题,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吸收犯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一个人因为受到其他犯罪分子的诱导、收买、威胁等原因,放弃自己的犯罪意图,而加入到犯罪集团中,成为共犯的一部分,这种情况下,吸收犯的行为是在他人的支配下进行的,他并没有独立实施犯罪的意思表示,吸收犯对整个犯罪行为的发起和实施起到的作用较小,通常会被认定为从犯或者胁从犯。
牵连犯则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一个人因为与犯罪集团有某种关系(如亲戚、朋友、同事等),或者因为自己的原因(如疏忽、误导等),无意中卷入到犯罪活动中,但并没有参与到犯罪集团的决策、指挥、组织等核心环节,这种情况下,牵连犯的行为是在自己的控制范围内进行的,他对整个犯罪行为的发起和实施起到的作用较大,牵连犯通常会被认定为主犯或者胁从犯。
吸收犯和牵连犯的主要区别在于:吸收犯是在他人的支配下参与犯罪,对整个犯罪行为的发起和实施起到的作用较小;而牵连犯则是在自己的控制范围内参与犯罪,对整个犯罪行为的发起和实施起到的作用较大,在实际应用中,法院会根据犯罪分子的具体行为、地位以及对整个犯罪过程的影响来判断其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