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 (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厂房在市区的城市,按照增值税税额的12%征收;如果厂房在县城、镇按照10%征收;如果在农村按照6%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