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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十条与十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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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恶:是直接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威胁封建统治秩序,“为常赦所不原”的十种性质最为严重的犯罪。

十罪罪名包括:谋反:谋危社稷,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谋大逆:预谋损害皇帝的宗庙,山陵,宫阙的行为谋叛:指背叛朝廷,私通或者投奔乱伪政权的行为恶逆:殴打或谋***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不道:指***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及造蓄蛊毒、厌魅的行为大不敬:指***皇帝祭祀用品或者皇帝御用物。

***或者伪造皇帝玉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食食禁,御舟误不牢固,以及指斥皇帝,对使臣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子啊却别籍异财,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局父母嫁娶或服丧违礼,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或诈称祖父母父母死等行为不睦:指谋***或卖五服以内的亲属,及殴打控告丈夫及大功以上尊亲属的i行为不义:指***本属上司,授业老师,及闻夫丧匿不举哀,作乐,该着吉服出嫁等违礼行为。

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及父祖妾***行为。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重罪十条是在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北齐律》中出现。“十恶”制度在唐朝的《唐律疏议》确立。十恶制度是在重罪十条上发展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