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于1970年制订了《开立跟单信用证标准格式》:
1) 开立不可撤消跟单信用证标准格式-致受益人。
2) 开立不可撤消跟单信用证标准格式-致通知行。
3) 不可撤消跟单信用证通知书标准格式。
4) 跟单信用证修改书标准格式。
2. 信用证的开立形式:
1) 信开本:开证银行采用印就的信函格式的信用证,开证后以航空邮寄送通知行。
2) 电开本:开证银行使用电传、传真、SWIFT等各种电讯方法将信用证条款传达给通知行。
a) 简电本:开证银行只通知已经开证,将信用证的主要内容预先告通知行,详细条款将另邮航寄通知行。简电本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不能作为交单议付的依据。
b) 全电本:开证银行以电电讯方式开证,把信用证全部条款传达给通知行。全电本是交单议付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