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准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方针政策、攻击诽谤党的领导、抹黑社会主义和违反宪法、法律的言行;
3、不准在课堂上发牢骚、泄怨气,把各种不良情绪传导给学生;
4、不准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5、不准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薪行为;
6、不准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
7、不准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8、不准强迫学生购买自编教材、参考资料;
9、不准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10、不准酒后组织教育教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