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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是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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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金融担保方式,具体是指企业或其他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交给质押人进行保管。质押人同意在债务人清偿之前,担保其清偿义务。这种担保方式可以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债务人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应收账款质押具有以下特点:

灵活性:应收账款质押可以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债务人,包括个人、企业或组织。

高效性: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高效的融资手段,可以快速地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安全性:应收账款质押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融资风险,确保企业按时还款。

然而,应收账款质押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例如质押物的质量和价值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市场环境等。此外,应收账款质押的监管和管理也需要投入一定的成本和资源。

因此,在使用应收账款质押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其可行性和有效性。

1、质押范围的界定应收账款1般为会计学的概念,从法律上讲是指除票据、存款单、仓单等证券化债权以外的1般债权(普通债权)。

这1概念涵盖的范围很广,是不是所有的应收账款都可质押?1般来讲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有以下特点:●符合质权的3个要件:须为财产权、有让与性、可变现。对合同约定或法律上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就不能设定质押。●应为金钱之债,非金钱之债不可质押。●可以是现有债权,也能够是将来债权(如收费权等)。是不是所有债权都可质押?不是。行政性收费权不能质押,只有经营性收费权可质押,如公路收费权等;对事业性收费权,如高校订学生的收费权、医院对患者的收费权等,只有其中的经营性收费,如学生公寓的收费权等,具有财产性和可以让与性,可质押。2、设立与公示根据物权法第22条规定,以应收账款质押的,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生效。因此,在公示上采取书面加登记的模式。原来的行政规章规定登记机构较为混乱,如公路收费为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学生公寓的收费权为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现统1归口到信贷征信机构。3、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应收账款质押不必征得应由账款债务人同意,但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生效。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6条规定,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行使权利时遭到谢绝的,质权人可以***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单独***出质债权的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