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与物证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两种不同的证据形式,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
1、定义不同: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的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如文件、笔记、信件等;而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如血迹、指纹、物品等。
2、来源不同:书证通常是由人主动创造和留下的,如文件、笔记等;而物证则是由事件发生后留下的,如血迹、指纹等。
3、表现形式不同:书证通常是以文字、符号等方式表现出来的,具有一定的抽象性;而物证则是直接反映事件事实的存在,具有直观性和具体性。
4、举证难度不同:由于书证通常需要对文字进行解读和分析,因此在收集和固定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而物证则相对容易收集和固定。
书证和物证虽然都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形式,但它们在定义、来源、表现形式和举证难度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证据形式来支持案件调查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