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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意向书和offer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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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意向书(Letter of Acceptance Offer,简称LOA)和录用通知书(Offer Letter)都是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收到的重要文件,它们在内容和意义上有所区别。

录用意向书是公司向求职者发出的一种正式邀请,表示公司对求职者的兴趣和认可,但这并不意味着求职者已经成功被录用,因为录用意向书只是一个初步的承诺,具体细节和条件还需要在后续的谈判中达成一致,录用意向书中通常会包含以下内容:公司对求职者的评价、职位描述、薪资待遇、入职时间等,在双方同意后,录用意向书会变成录用通知书,成为正式的劳动合同的一部分。

录用通知书则是公司在确定录用求职者后发出的正式文件,明确告知求职者已被录用,并说明具体的入职时间、地点、岗位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录用通知书是对录用意向书的具体落实,标志着求职者正式成为公司的员工,与录用意向书相比,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更强,求职者需要按照通知书上的要求完成入职手续,否则可能会影响到自己的权益。

录用意向书和录用通知书是求职过程中相互关联的两个阶段,前者是公司对求职者的初步认可,后者则是公司对求职者的正式承诺,求职者在收到这两个文件后,需要仔细阅读其中的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