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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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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法中两种不同的行政行为类型,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明确规定,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处理措施,这类行为具有针对性、直接性和操作性,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原则和精神,对不特定的对象或多数人适用的规则、制度进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这类行为不直接针对特定对象,如法定程序、行政法规等,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通常表现为对所有人的普遍约束力,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变更或撤销。

简而言之,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的直接操作性行政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普遍对象的非直接操作性行政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政行为的针对性和直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