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1条规定了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金融***等犯罪行为的处罚。
该条规定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业务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债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外汇买卖或者其他外汇交易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任何名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投资者财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虚假身份或者冒用他人名义进行投资活动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参与投资活动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手段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或者损害金融市场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