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期限为15日,申请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法律规定例外情况除外,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报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